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
外资公司注册的一般流程是:名称核准→查看场地→科工贸信局审批→工商局审批→领取执照→验资(实收资本到位)
下面是所需资料:
1、投资申请书原件1份;
2、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商贸企业需要)
3、境外投资者开业证明及公证件或境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及公证件(此公证件须取得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地区及台湾省仅需公证件)原件1份;
4、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5、境外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境外投资者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时需要)原件1份;
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拟注册地(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
9、拟注册地产权证明(若无房产证,需提供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10、合同(独资企业不需要)原件1份;
11、章程原件1份;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13、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原件1份;
14、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原件1份;
15、董事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6、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需前置审批的,提供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批文。
(注:投资设立商业类企业如涉及限制类经营项目需上报商务部批准)
二、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关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申请书或文件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审批的相一致。
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正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法定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申请书或文件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正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第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9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最新政策
1、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大力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总部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型设立投资性公司。积极为上述企业设立及后续总部企业认定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在外资总部企业服务贸易、投资用汇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贸易投资促进措施。
2、积极引进外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积极利用外资发展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外商投资社会服务业,推动外资设立医疗、教育、养老等机构,支持上述机构发展个性化服务和运营模式,推进社会服务业改革创新。
3、引导外资企业技术升级
用好国家和省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及服务外包等企业提供专项资金的扶持。加快审核实施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优先办理转型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手续。
4、强化制造业综合集约要求
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对于增资和增加营业范围的外资工业项目,其新增工艺、产品或产量超出既有环评核定范围的,应要求提交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关于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土地弹性出让年限、地均纳税额、成长率等指标的控制要求。加强外商投资环保、资源综合集约利用及土地利用统计工作。
5、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模式
积极探索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型企业。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允许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允许境内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股权进行出资,积极发展外资并购业务。建立走出去与引进来相互促进的部门协调机制。对接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和反垄断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推进外商投资准入与管理制度改革。
6、进一步完善市区管理体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并购、非上市股份公司、保税区内项目、部分专项规定管理项目),由区级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非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前海管理局在计划单列市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报我委备案;计划单列市权限以外的审批事项,由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异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的事项调整由区级外资主管部门办理。
7、大力推进投资便利化工作
年底前完成现存全部外资审批档案扫描录入工作,为明年上半年全面推进网上申报和在线审批提供基础条件。积极推动外资相关部门间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外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统一的信息平台。制定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格式化合同、章程申报样本,利用我市外资工作平台推广使用。对企业名称、地址等非合同章程实质性变更,企业深港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外资企业批复文件延期等事项实行窗口即来即办。简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店铺审批程序,对外资在已经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商场购物中心等商业设施内开设5000平米以下的店铺及分支机构,不再征询内贸机构意见,可直接办理。
8、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服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邮件、信函等方式,提示经营期限到期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期及有关事项。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监测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共性和难点问题。设立CEPA/ECFA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予以减半。指派专人提前介入拟引进的外资重大项目、总部项目,协调解决前期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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